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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认为中国需要再来一次八三年式的 严打 吗?

1983年7月17日,80高龄的邓小平正在北戴河避暑,时任公安部部长的刘复之前去汇报各地的治安状况。邓小平听完后十分严肃的说:“对于当前严重的刑事犯罪要严厉打击,从重从快。”于是,这年的秋天,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开始了,处决和重判了一批坏人,犯罪分子闻风丧胆,人民群众拍手称快。
    促使邓小平痛下决心作出这一决策的导火索是发生在内蒙古呼伦贝尔盟的“6.16”案件。8名十几岁的“知青”及社会闲散青年无事生非,酒后滋事,残忍的杀死了27名无辜者,此中有75岁的老人,有两岁的幼儿,并有多名女青年被强奸、轮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一起极为罕见的特大凶杀案。然而,8名罪犯中只有两名被判处死刑,一名自杀,其他罪犯都不够判处死刑的法定年龄。
    你说,这样的事邓小平能不火?当年越南坏了良心对我国发难,邓小平气不过:“教训教训他!”我人民解放军就越过友谊关,打到了凉山直逼河内。今天,犯罪分子竟猖獗到如此程度,这位80高龄的老人又火了。
    矫枉需过正,乱世用重典。当时是宁左勿右,杀戒大开。作者当时所在部队有位副师长,他的儿子在运城当兵,刚刚18岁,因伙同他人抢劫了十几元钱,就被军事法庭判了死刑。行刑后我写了期简报,题目是《砍一斧,震百枝》,被北京军区政治部转发。这一个时期,我们国家犯罪率明显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形势一片大好。谁不要命了,敢去偷和抢?
    现在,20多年过去了,社会有了很大进步。但治安状况同那时比并无大的改善。甚至怎一个“乱”字了得,特别是盗抢犯罪,可以说是建国以来最差时期之一。在我周围几乎找不到没被盗过的人和家。
    可是,你要追盗贼、劫匪时把人家撞伤了,摔死了,公安首先找的是你。你见义勇为,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伤害,对不起,人家要起诉你,法律也不饶恕你。美其名曰“法不容情”。我们历来讲合理合法,先合情理,再合法理,情理都不合,你合的那门子法?他抢我可以,我给他一棍子不行?急情之下,我知道这一棍子能给他造成什么伤害?再这样让那些捆绑好人的所谓法律理直气壮的挡着好人,坏人还会横行,好人还会受气,社会还会乱下去。
    学学邓小平,该是用重典的时候了!不然,和谐社会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而已。


有人统计,八三年的严打,大扫荡,妄杀了30万人。我认为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该死的总有该死的理由,安然无恙的毕竟是多数。所以极其希望国家再来次这样的大扫荡,届时就不会如今乱象纷纷,无序不安了!运动型的治安扫荡,在中国现阶段,比纯法律式管理更有效 。
    (以上为转帖)

[ 本帖最后由 opopop11 于 2011-2-25 20: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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